2014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

2017-09-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30340–2013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
Qualifications for vehicle drivers training organiz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目 次
前言……………………………………………………………………2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培训机构分级………………………………………………………2
5 主体资格……………………………………………………………2
6 组织机构……………………………………………………………2
7 管理制度……………………………………………………………2
8 岗位及人员…………………………………………………………3
9 教练车………………………………………………………………4
10 教练场地 …………………………………………………………5
11 教学设施设备 ……………………………………………………7
12 办公场所及教室 …………………………………………………8
13 服务及其它设施 …………………………………………………8
附录A(资料性附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练场地面积计算方法 ………………………………9
附录B(规范性附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性教练场资格条件 …………………………………11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道路运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521)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运输管理局、安徽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河南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局、长安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曾诚、蔡凤田、白韶波、刘莉、窦秋月、殷国祥、王生昌、韦勇、施溢源、顾敏、杨家齐、张学文。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分级、主体资格、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岗位及人员、教练车、教练场地、教学设施设备、办公场所及教室、服务及其它设施等基本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一级、二级和三级民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机构除外)。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68.2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
GB 5768.3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14886 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
GB 18565 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GB/T 21055 肢体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操纵辅助装置
GB/T 30340-2013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CJJ 152 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
GA/T 963 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设施设置规范
JT/T 198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
JT/T 378 汽车驾驶培训模拟器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vehicle drivers training organization
以培养驾驶学员的安全意识、培训驾驶学员的驾驶技能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机构。
3.2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性教练场 Operating vehicle drivers training site
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提供有偿使用的教练场地、配套设施设备等进行驾驶训练的教练场所。
3.3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自备教练场地 Owned vehicle driving training site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经营者利用自有或者租用的土地,按照有关要求设计建造的、专门用于自有教练车进行驾驶训练的教练场地。
培训机构分级
4.1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分为一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二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和三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4.2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符合5~13的要求,一级、二级和三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主要分级指标见9.2和10.1。
主体资格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组织机构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设置教学管理、教练员管理、学员管理、结业考核、教学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教练车管理、设施设备管理及档案管理等部门。
管理制度
7.1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建立并实施健全的管理制度,见表1。
表1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管理制度要求
序号
管理制度名称
内容要求
1
教学管理制度
应包括落实国家统一规定的教学大纲的措施,教学实施计划的制定、检查,培训学时计时管理,教学日志与培训记录的使用、管理,教学现场检查与质量评估等
2
教练员管理制度
应包括教练员聘用、轮训、评议、考核(包括职业道德、执教能力、培训质量、廉洁自律、继续教育记录和学员满意度等)、教练员培训质量排行榜的公布、离岗等,并按每位教练员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
3
学员管理制度
应包括培训合同内容(包括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告知及培训学时计时管理系统、教学日志(含学时确认单)和培训记录的使用等,并按每位学员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
4
结业考核制度
应包括考核方式、考核规范、考核评定和结业证的发放等
5
诚信承诺制度
应包括诚信承诺的内容、承诺的形式,诚信承诺的落实及培训质量信誉回访等
6
学员投诉受理制度
应包括投诉的方式、投诉的受理、处理结果和处理时限等
7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应包括道路训练安全告知、安全教育、教学现场安全检查与隐患排除、重大事故报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安全责任倒查等,并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
8
教练车及设施设备
管理制度
应包括教练车及教学设施设备的使用、检查、维护、检测、更新和报备,并按每台教练车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
9
档案管理制度
应包括教练员档案、学员档案、教练车档案、教学设施设备档案和安全档案等的收集、保存和管理
10
培训收费管理制度
应包括公示培训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的监督管理和报备
7.2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开展残疾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还应建立包含残疾人驾驶培训学习期间的学习、生活和安全等保障制度。
岗位及人员
8.1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设立培训机构负责人、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理论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结业考核员、安全管理、教练车管理、设施设备管理、计算机管理和档案管理等岗位,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配备相应的人员,并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8.2 培训机构负责人应熟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具备企业经营管理能力,持有道路运输经理人资格证。
8.3 理论教学负责人应具备专业知识和教学管理能力,持有理论教练员资格证,从事教练员工作三年(含)以上,近两年的教学质量信誉考核记录均为合格以上。
8.4 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应具备专业技能和教学管理能力,持有驾驶操作教练员资格证,从事教练员工作三年(含)以上,近两年的教学质量信誉考核记录均为合格以上。
8.5 理论教练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a)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b)具有汽车、机械、运输管理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c)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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