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9-07
《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驾培办法》)将于2012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做好《驾培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让社会各界广泛了解《驾培办法》的内容并支持驾培行业发展,确保《驾培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将《驾培办法》解读如下:
一、《驾培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1、驾培行业发展的需要。近年来,我省机动车发展迅猛,学习驾驶的人数快速增长,驾培市场得到了迅速发展。截止2011年底,全省机动车保有量达1535万辆,其中私家车保有量达369.7万辆,比上一年增长28%。随着学驾人员的增多,全省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也迅速上升为650所,教练员34000名,教练车27022辆,全省2011年共培训机动车驾驶人176万人,培训产值达58亿元,基本满足了社会对驾驶培训的需求,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但驾驶培训行业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培训学时不足、培训质量参差不齐、教练员素质有待提高、驾驶培训经营者规范化程度不高等。为解决这些问题,迫切需要制定《驾培办法》来加强市场引导和管理,提高培训质量。
2、法制建设的需要。自2004年实施交通运输行业驾培管理以来,我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始终把提高驾校服务水平和驾驶培训质量、提升教练员教学行为规范作为重要任务,推行了驾培智能化管理,自主研发、推广应用驾驶培训记录仪,全面实现了驾培机构教学计时培训,并与公安协调培训、考试工作,实现培、考信息共享对接。但仍然存在驾校不规范经营,教练员不规范教学的情况,而且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对驾校和教练员的违法行为处罚无法落实。所以需要《驾培办法》的出台,来进一步规范我省驾培经营和管理行为。
3、安全驾驶的需要。随着学员人数的增加,学员对驾校的要求也相应增加,学驾过程中的矛盾日益突出,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驾驶培训提出了新的要求,强调了对车辆、场地、教练员的安全管理,也需要《驾培办法》的出台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驾培办法》的主要内容
《驾培办法》分为七章,四十七条,主要围绕规范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活动,提高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质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促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行业的健康发展几个目的,从经营许可,经营管理,学员、教练员与教学车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几个方面,着重规范了驾校用地、教练车和教练员、学员的管理,突出安全驾培;坚持绿色驾驶,突出节能减排;按照市场供求规律,突出有序发展驾校;进一步规范驾驶培训经营行为,提升驾驶培训质量;强化企业服务意识,加强企业信誉管理力度;强化培、考对接,加强交通运输部门与公安部门的协调配合。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驾驶培训市场发展规划
近年来,购车热、学车热的升温带动了驾培需求的不断攀升,引起了越来越多投资者的青睐,全省各地驾培经营者数量也明显增加,有些地区市场发展较好,驾培经营逐步向规范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有些地区则在数量上已呈现饱和状态,容易出现驾培市场供求失衡,或驾培行业无序竞争的状态。为了促进驾培行业健康、有序、持续发展,《驾培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市场供求状况,按照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的原则,编制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市场发展规划”,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过编制驾培市场发展规划,从时间和空间布局上对驾培行业的发展进行引导。
(二)关于教练场用地
驾驶培训需要有足够的教练场地,但我省对教练场用地性质一直没有明确规定,各地理解不一,执行差异较大。因城市发展经常遭遇被迫搬迁的尴尬局面,目前各地教练场地多为租用的临时性场地。教练场地缺乏保障,导致大量培训活动在行人少的道路上进行,造成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另一方面,近年来也发生了多起教练场因违法用地被处罚和教练场用地问题的投诉,由于相关法律规范不明确,此类矛盾往往难以得到及时处理。为规范驾培经营者的用地问题,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880号公告)的规定,参照兄弟省、市的相关规定,《驾培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教练场用地应当作为交通设施用地纳入当地城乡规划”。
(三)关于驾培经营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的,应当经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但我省设区的市所辖的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是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行政许可。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驾培办法》在第七条第一款中明确规定在设区的市城区范围内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活动的,应当向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在具体实施经营许可过程中,由于在申请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许可时只需提供教学车辆购置合同或者机动车登记证书以及各类设施、设备清单,可能出现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后不真正落实许可事项的情况;而要求申请人在申请时就落实教学车辆和各类设施、设备,又可能出现申请人购置了教学车辆、设施、设备却没能取得经营许可的情形。为了保证申请人真正符合经营许可的条件,又避免上述情形的发生,根据我省驾培经营许可的工作经验,《驾培办法》在第七条第三款中规定了申请人落实许可事项承诺制度,进而在第八条第二款中规定,被许可人按照准予许可决定书的要求落实许可事项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承诺期满后10日内颁发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许可证件;被许可人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期限未落实许可事项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准予许可决定书。
(四)关于驾培经营行为
总体上看,目前我省驾培市场运转有序、行为规范,但驾培经营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及时解决。为此,《驾培办法》专设一章对驾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了规范:一是明确驾驶培训安全和质量要求,在第十四条中规定驾培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以及应急保障制度,并要求其为教学车辆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同时鼓励驾培经营者为学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第十五条中规定驾培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培训,并强化对学员安全、节能意识的培养,不断提高培训质量。二是规范驾培收费行为。在第十六条第一款中规定了驾培费用的组成,明确由驾培经营者自主制定收费标准,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进而在第二款中对超标准收费、低价恶意竞争等以价格手段扰乱驾培市场秩序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三是明确驾培经营要求。在第十二条中要求驾培经营者在经营许可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在第十九条中对“挂靠”经营、异地经营等较易发生的违法经营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四是规范驾培经营者的培训行为。在第十七条中要求驾培经营者按规定填写《培训记录》,按时报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同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培训记录;在第二十条中要求驾培经营者应当使用驾驶培训智能化信息系统,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改进管理水平和教学方法。
(五)关于教练员和教学车辆
随着我省驾培经营规范化建设的推进,教练员的整体素质亟待提高成为驾培管理中的新问题。教练员直接为学员提供服务,其素质的提高、行为的规范十分重要。因此,《驾培办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教练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教练员证方可从事驾驶培训;进而在第二十六条中对教练员的培训行为进行了详细具体地规范,并在第四十三条中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教学车辆是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的主要工具,它的车况和性能直接影响教学的质量和安全。因此,教学车辆不仅要符合一般机动车的技术标准,还要符合教学车辆的相关技术标准。《驾培办法》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基础上,在第二十八条中重申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为满足其教学的特殊需要,规定了教学车辆应当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器、副喇叭、培训计时装置、灭火器以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并统一标识驾驶培训标志。在第二十九条中则对教学车辆的日常检查维护和检测等也作了具体规定。
(六)关于驾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按照现行行政管理体制,驾驶证的考试发放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驾驶人培训管理工作则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只有实现驾驶培训与驾驶证考试的有机统一,才能切实提高驾驶培训质量。为此,需要加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之间密切配合,更好地对驾培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驾培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就两个部门的协作配合作了进一步的规定。一是在第三十二条中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驾培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制度,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预约考试时,参考信誉考核情况。二是在第三十四条中明确驾驶培训与驾驶证考试管理信息要实现共享,建立完善驾驶培训与驾驶证考试的衔接、信息互通和监督制约机制。三是在第三十五条中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受理考试申请时,应当查验
《培训记录》,发现弄虚作假的,书面通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四是在第三十六条中规定对于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整改、停业整顿的驾培经营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停受理其考试申请。
《驾培办法》的颁布实施,是我省驾培行业发展的一次重大机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运输管理机构和驾培经营者将认真做好《驾培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按照《驾培办法》的要求,更新观念,调整思路,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密切协作,共同把《驾培办法》的立法思想和各项法律制度落实到位,以促进驾培行业的健康发展,为我省“两个率先”的宏伟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